太阳成集团tyc122cc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栏目:[实验室建设]   日期:2023年07月05日 10:20   来源:太阳成集团tyc122c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 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增强师生安全防护能力,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实验室工作秩序,根据《太阳集团欢迎您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菏院办字〔201799 号)文件要求,结合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底线,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二章 安全责任体系和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在学统一领导下,构建学、实验室组成的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层层压实安全责任。

第四条 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药学实验教学中心是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检查;

2.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和安全管理;

3.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消防演练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 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单位的专业、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2.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3.积极开展对本单位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

4.加强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和实验室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实验室的性质特点,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2.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并督促执行;

3.组织开展本实验室安全建设和日常管理的各项工作;

4.落实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5.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基本常识、仪器设备操作、实验流程及防护、意外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学生安全操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内容

第七条 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实验室的每间实验用房均须落实安全工作责任人,并将每间实验室的名称、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制作标示牌并置于明显位置。

2.实验室内应保持清洁,仪器设备及物品应摆放整齐,消防设施应配备完全,不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3.实验室钥匙、门禁卡的配发、管理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其他人员不得私自配置或给他人使用,对于钥匙及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4.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饮食,禁止陌生人及与工作无关的人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5.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关闭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等。

第八条 用电安全管理

1.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装置,电器设备应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禁止在一个插座或移动插线板上插用多个用电负荷,尤其是插接大功率的电热装置。

2.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不使用劣质或不合格的低压电器产品。

3.对实验室电器设备,包括线路、开关、插座等应定期检查及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器件,防止绝缘老化、接触不良、过负荷运转等因素引发事故。

4.空调、电热器、计算机、饮水机等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确需过夜或连续运行的设备,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5.非电工人员不准自行安装电气设备和铺设线路。

第九条 仪器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1.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应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于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要有记录,以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2.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有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校验、校准和维护保养,并做好使用记录;应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电、停水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3.对于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于自备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

4.对于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速运转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的上述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5.对于仪器设备的操作要完全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实验时不许脱岗,用完仪器要进行安全检查,不懂操作规程,不能动用仪器设备。

第十条 机械加工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1.机械加工设备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安全系数及寿命。

2.机械加工设备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并保证操作人员有足够的活动空间。

3.机械加工设备的外露运动部件必须采取避免操作人员接触的防护措施。

4.严格执行机械加工设备的操作规程,杜绝违规操作,防止被局部卷入、夹伤、割伤、绞伤、烫伤、砸伤、和摔伤等事故发生。

5.检查和维修机械加工设备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的购置、保管、领取、使用、转移和废物处置等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易制毒、剧毒及其它危险化学品,应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领用剧毒化学品,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五双”制度。

3.不得在实验室超量存放危险化学品,各种危险化学品应按特性和使用频率分类分区存放,并定期盘查;存放的危险化学品要有目录清单并注明存量及盘查日期等,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或包装物的标签、标识要清楚。

4.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实验活动,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实验室应按化学特性分类收集实验用危险废弃物,并存放在指定的专用容器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由学校到环保部门备案后,协调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和处置。

第十二条 高压气瓶安全管理

1.高压气瓶要按照气体的性质分类分区存放,易燃、易爆气体和助燃气体不得混放在一起。高压气瓶应直立储放在钢瓶柜中或用钢瓶固定架固定,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2.搬运高压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用特制的担架或小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但绝不允许用手执着开关阀移动。

3.运输高压气瓶装车时,应妥善加以固定,避免途中滚动碰撞;装卸车时应轻抬轻放,禁止采用抛丢、下滑或其它易引起碰击的方法。

4.开启高压气瓶时,操作者须站在气瓶出气口的侧面,用标准工具或手动缓慢旋开瓶阀。气体必须经过减压阀减压,不得直接放气。

5.高压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一般三年检验一次,如果使用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的,应提前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 易燃气体使用安全管理

1.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最好在室内设置检测、报警装置。

2.当发现实验室里有可燃气体泄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撤离人员并迅速打开门窗或排风机,检查泄漏处并及时修理。

3.因易燃气管道或开关装配不严引起着火时,应立即关闭通向漏气处的开关或阀门,切断气源,然后用湿布或石棉纸覆盖以扑灭火焰。

4.离开使用易燃气体的实验室前,应注意检查使用过的易燃气器具是否完全关闭或熄灭,以防内燃。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气器具。

5.使用煤气时,必须先关闭空气阀门,点火后,再开空气阀,并调节到适当流量。停止使用时,也要先关空气阀,后关煤气阀。

第十四条 放射性物质使用安全管理

1.在实验中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的用量,选择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在满足实验要求的情况下,尽量选取危险性小的使用。

2.实验时力求迅速,操作力求简便熟练。实验前最好预做模拟或空白试验。有条件时,可以几个人共同分担一定任务。不要在放射性物质(特别是β、γ体)附近做不必要的停留,尽量减少被辐射的时间。

3.由于人体所受的辐射剂量大小与接触放射性物质的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因此在操作时,可利用各种夹具,增大接触距离,减少被辐射量。

4.创造条件设置隔离屏障。一般比重较大的金属材料如铅、铁等对γ射线的遮挡性能较好,比重较轻的材料如石蜡、硼砂等对中子的遮挡性能较好;β射线、x 射线较容易遮挡,一般可用铅玻璃或塑料遮挡。隔离屏蔽可以是全隔离,也可以是部分隔离;可以做成固定的,也可做成活动的,依各自的需要选择设置。

5.对放射性废物要储存在专用污物筒中,定期按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爆炸性物质使用安全管理

1.严格分类分区保管好爆炸性物质。

2.在做带有爆炸性物质的实验中,应使用具有预防爆炸或减少其危害后果的仪器和设备,如使用器壁坚固的容器、压力调节阀或安全阀、安全罩等,操作时切忌以脸正对危险体,必要时应戴上防爆面具。

3.实验前尽可能弄清楚各种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及混合物的成份、纯度、设备的材料结构、实验的温度、压力等条件,实验中要远离其它发热体的明火、火花等。将气体充入预先加热的仪器内时,应先用氮或二氧化碳排除原来的气体,以防意外。当由几个部分组成的仪器有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时,应在连接处加装保险器,或用液封的方法将几个器皿组成的系统分隔为各个部分。

4.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危险物质都必须取用能保证实验结果的必要精确性或可靠性的最少用量进行实验,禁止用火直接加热。实验中要创造条件去克服光、压力、器皿材料、表面活性等因素的影响。在有爆炸性物质的实验中,不要用带磨口塞的磨口仪器。干燥爆炸性物质时,禁止关闭烘箱门,有条件时,要在惰性气体保护下进行或用真空干燥、干燥剂干燥。加热干燥时应特别注意加热的均匀性和消除局部自燃的可能性。

5.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置实验废弃物。

第十六条 动物及微生物安全管理

1.对实验动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措施。

2.动物实验室内的温度、湿度、照度、噪声、洁净度等饲养环境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3.根据动物的种类、身体大小、生活习性、实验目的等选择具有适当防护水平,专用于动物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生物安全柜、动物饲养设施、动物实验设施、消毒设施和清洗设施等。

4.有微生物和菌类培养的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管理,对实验用微生物和菌类要妥善保管,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5.细菌处理前要先消毒在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严格消毒、灭菌处理,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第十七条 信息安全管理

1.定期清查实验室承担的教学科研项目,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2.实验室承担的涉及保密教学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

3.对精密、贵重仪器和自制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经领导批准,不得随便携出或外借。

4.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5.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防火安全管理

1.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物品知识及消防知识,遵守各种防火规则。 在实验室内、过道等处,须备有适宜的灭火材料,如消防砂、石棉布、毯子及各类灭火器等。

2.电线及电气设备起火时,必须先切断总电源开关,再用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熄,并及时通知供电部门。不许用水或泡沫灭火器来扑灭燃烧的电线电器。

3.人员衣服着火时,立即用毯子之类物品蒙盖在着火者身上灭火,必要时也可用水扑灭。但不宜慌张跑动,避免使气流流向燃烧的衣服,再使火焰增大。

4.加热试样或实验过程中小范围起火时,应立即用湿石棉布或湿抹布扑灭明火,并拔去电源插头,关闭电闸和煤气阀。易燃液体、固体(多为有机物)着火时,应立即用消防砂、泡沫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来扑灭。精密仪器起火,应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5.在化学实验室做易起火的实验时,应事先做起火分析,并将实验过程的各个系统隔开,保证实验的安全。

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制度

1.建立学、实验室三级安全检查制度,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抽查。每次检查都要有检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和的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

2各系部药学实验教学中心每学期组织一次全面的实验室安全检查,此外还将不定期的进行专项抽查。各系部应定期组织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3.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要落实实验室安全日查制度,做到每日对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处置安全隐患。

4.在检查中一旦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如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部药学实验教学中心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于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5.建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做到实验室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学将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药学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悖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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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四月